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基金会发布时间:2025-02-19浏览次数: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捐赠项目管理,拓宽学校资金筹措渠道,保 障捐赠方和学校权益,发挥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 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 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 (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欢迎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单位和个人为潍 坊学院教育事业捐赠,鼓励校内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各界募集办学 资金、筹措办学资源。坚持管理和使用捐赠合理、规范,提高捐 赠款物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和公益原则;


(三)尊重捐赠方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第四条  接受捐赠的类别:


(一)接受捐赠主要包括货币类(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和实 物类(房地产、建材、图书资料、设备器具、车辆、苗木、工艺 品、软件等)。


(二)根据捐赠方意愿,捐赠款分为限定性捐赠(捐赠方指 定用途的资金)和非限定性捐赠。


(三)基金类捐款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 分)和非留本基金(可动用基金本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潍坊学院合作发展处和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以下简称校基金会)全面组织、协调和推进学校募集捐赠工作。


第六条 合作发展处作为学校的行政部门,负责教育发展基 金募集捐赠工作的统筹和组织,捐赠项目的运作落实,募集捐赠 的管理。


(一)广泛联系海内外各界人士和校友,积极开展调查研究 和沟通联系工作,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捐赠档案;


(二)统一协调和管理全校的募集捐赠工作;


(三)策划并组织实施捐赠项目,对捐赠项目进行全过程管 理;


(四)对捐赠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捐赠协议中各方权 责的落实,并及时向捐赠方反馈有关情况;


(五)指导、组织和协调校内各单位开展募集捐赠工作,提 供相关的法规、政策以及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六)提出对学校募集捐赠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 奖励建议方案。


第七条 校基金会是经山东省教育厅同意,并经山东省民政


厅登记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属慈善组织。基金会理事会是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基金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 在合作发展处。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按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广泛 联系社会各界,动员和引导校内外各方力量,为学校的建设和发 展募集捐赠,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主要职责是:


(一)受潍坊学院委托,代表潍坊学院接受捐赠的资金和实 物;


(二)根据潍坊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制定接受捐赠、资金运 作与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相关程序审定后施行;


(三)代表潍坊学院签署捐赠协议,审核、办理学校及校内 各单位接受捐赠的相关手续;


(四)负责捐赠资金的管理,并对捐赠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


(五)组织实施基金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 审批工作;


(六)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现 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应充分重视接受捐赠工作,明确分管负 责人,积极开展接受捐赠筹资工作。


第三章  募集捐赠工作程序


第九条 校级捐赠项目由合作发展处牵头,组织学校有关部 门、学院或个人与捐赠方进行洽谈。双方达成初步共识后,拟定协议草案,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各单位的捐赠项目在策划和洽谈过程中,应将有关 捐赠意向信息及时向合作发展处登记备案,对于重大捐赠项目最 终应由学校出面进行洽谈。


第十一条 学校及各单位所筹捐赠款项均须纳入“潍坊学院 教育发展基金会 ”账户, 由校基金会统一向捐赠方提供捐赠票据 (仅限货币资金)。


第十二条 所有捐赠项目均须签订捐赠协议,各单位在争取 和办理捐赠的相关手续齐全后, 由校基金会代表学校签署捐赠协 议。


第十三条 实物捐赠应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入账手 续,实物捐赠的入账价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所有社会捐赠(资金或实物)均须填写《潍坊学 院社会捐赠入账登记表》。其他相关入账登记按学校有关规定办 理。


第十五条 使用获捐款物的单位应指定项目负责人和联系 人,与捐赠方保持联系,加强对获捐款物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认 真履行捐赠协议中学校承担的各项责任和义务,确保协议的顺利 实施。


第十六条 所有捐赠项目均须指定专人负责,跟踪项目进 展,直至项目终止结项。


第四章  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 获捐款物主要用于学校教学、科研、人才培养、 校园文化的建设以及办学条件的改善,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除捐赠方有特殊要求外,进入校基金会账户所有 获捐款项,校基金会根据用途设立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各项捐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按照有关捐赠协 议和基金会的章程或管理办法,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 优奖励、择需资助 ”原则使用,充分发挥捐赠资金效益。


第二十条 捐赠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颁奖及捐赠款 的拨付, 由相关单位按照捐赠协议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捐赠资助项目完成后,项目的受益单位应向计 划财务处、审计处和业务相关部门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的总结报告并报合作发展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 的用途合理使用捐赠款物,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如确 需改变用途,应征得捐赠方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捐赠款的入账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外汇和银 行资金管理以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校基金会秘书处于每 年年初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并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二十四条 捐赠资金使用单位不得私设账户,不得建立小 金库,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捐赠款。


第二十五条 捐赠项目因故终止,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 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六条 捐赠项目结束或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原则上应 由学校受赠单位与捐赠方协商提出处置意见,并报校基金会秘书 处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鸣谢及奖励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向对潍坊学院捐赠款物的单位、团体或个 人颁发捐赠证书,列入名册存档,对重要捐赠将以适当方式对捐 赠方鸣谢。


(一)媒体宣传方式


1.在潍坊学院基金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示捐赠单位名称、 捐赠者姓名、捐赠项目及数额等具体情况。


2.对于规模、数额和影响较大的大宗捐赠,学校举行专门的 捐赠仪式并联系社会媒体予以宣传报道。


3.制作捐赠纪念册,收录捐赠单位名称、捐赠者姓名、捐赠 项目及数额等具体情况,存入学校档案馆,永久保存留念。


(二)授予荣誉称号方式


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 称号:


1.捐资金额(或实物价值)累计在500 万元及以上的单位、 团体或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潍坊学院教育发展杰出贡 献奖”,在校内设立相应纪念物;


2.捐资金额(或实物价值)累计在 100 万元及以上的单位、 团体或 20 万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潍坊学院教育发展贡献奖 ”, 在校内设立相应纪念物;


3.捐资金额(或实物价值)累计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单位、 团体或 1 万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潍坊学院捐赠纪念奖”;


4.捐资金额(或实物价值)累计在 1 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 体或 2000 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潍坊学院捐赠纪念证书。


第二十八条 为学校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业、事业单位、机 关、团体及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 内,可优先借助学校教学、科研等资源优势,享有优先开展合作、 共建等权利。


第二十九条 对于部分捐赠项目,如建筑物、基础设施、奖 助学金、基金等,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学校和捐赠方双 方协商,可按如下原则和方式给予冠名:


(一)原则


1.捐赠项目冠名必须符合大学校园文化的氛围与特点,不得 有损学校的声誉。


2.所有捐赠项目冠名均须报校基金会秘书处审核同意。


3.接受捐赠的建筑物冠名的式样、材质、位置等均须由合作 发展处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根据学校统一要求制作、安放。


(二)方式


根据捐赠价值,经校基金会与捐赠方协商,可对潍坊学院各


类单项活动、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专项基金、校内建筑物、 校内道路和场所等进行冠名。


1.捐赠价值人民币 100 万元及以上的单位、 团体或 20 万元 及以上的个人,可获得基金项目冠名权。


2.奖(助)学金捐赠额度每次不低于 2 万元,总额度不低于 10 万元,可冠名使用。


3.对于针对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的捐赠项目,根据捐赠额度或 占总建设资金的比例,经校基金会与捐赠方协商后,可以以捐赠 方或捐赠方指定的名称冠名。


4.定向捐助潍坊学院校庆纪念专题项目和校庆庆典活动项 目的团体和个人,可以“独家赞助 ”或“友情赞助 ”等形式冠名。


5.合作共建院部、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研究机构等合作 平台,合作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为学科(专业)、实验室、图书 馆建设捐资或捐赠先进仪器设备或图书资料等,冠名方式按合作 协议执行。


第三十条 涉及捐赠的荣誉证书由合作发展处统一印制和 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合作发展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学校此前其他规定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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