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四年七月
目 录
4.理事会制度
5.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新闻发言人制度
7.内部控制制度
8.监事监督制度
9.信息公开制度
10.社会组织联络员制度
11.秘书处工作职责
12.志愿者管理制度
13.档案管理制度
14.法人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15.印章使用管理规定
16.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17.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18.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19.财务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20.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办法
23.实物资产管理制度
25.票据管理办法
27.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8.分支机构财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理事会工作,确保理事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并决定基金会的筹资、投资等重大事项。
第三条 理事会应坚持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市场变化与基金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做出合理的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重大事项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报告。
第四条 理事会由5-25 名理事组成;理事每届任期为 5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公益事业,自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拥有良好的个人声望;
(五)具有较强的公益责任,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六)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七)为本基金会筹划、捐款、管理做出贡献。
第六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的权利: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四)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质询;
(五)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理事的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基金会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基金会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
(二)认真阅读基金会的各项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基金会管理活动状况;
(三)亲自、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章程允许或者经理事会决议通过,不得将其职权转授他人行使;
(四)对重大事项做出决议时,征求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
(五)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积极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七)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八)捐赠专项基金的理事,可由捐赠者自愿与基金会签订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用途,并由捐赠者负责该专项资金的运营管理和保值、增值。
第七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九条 基金会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与理事会届期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出秘书长建议人选;
(五)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秘书长在理事长的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紧急事宜,会议通知的时间可不受前款规定时间的限制或者更改已经确定的会议时间。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 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出席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开会。
第十七条 采用现场出席表决的理事会会议,理事应当亲自出席,如有特殊情况,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代表出席会议。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授权范围并经授权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涉及表决事项的,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具体意见。
第十八条 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开会的理事会会议,会议议案须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但以电子邮件发送会议通知时,应得到各位理事关于已收到会议通知的确认)或快递服务中之一种方式通知每一位理事。
第十九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理事和理事委托对象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当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原始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制作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提高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运行,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关乎基金会利益和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和重点业务。
第三条基金会秘书处需要理事会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年度财务收支情况;
(二)重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基金会资助的 500 万及以上的限定性项目、基金会资助的 50 万及以上的非限定性项目;
(三)重大募捐、重大支出及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秘书处主要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基金会需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事项包括:
(一)基金会章程修订;
(二)基金会理事会换届,选举、增补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人员变更;
(三)基金会设立或者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
(四)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产生重大影响的纠纷、冲突;
(五)接收境外非政府组织捐赠;
(六)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告的事项;
(七)其它重大事项。
第五条报告要求:及时、准确、逐级上报。
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基金会重大事项试行逐级报告、分级负责制度。
第六条重大事项报告采取书面方式。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按规定报告。
第七条对于临时动议的重大事项,除紧急情况外不予讨论和表决,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须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八条瞒报、迟报、谎报重大事项者,应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制度目的
为了加强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系,提高基金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确保基金会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新闻发言人制度。
二、新闻发言人选拔
1. 新闻发言人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准确、及时地传递基金会的信息。
2. 新闻发言人应具备一定的媒体素养,能够妥善应对各类媒体采访,维护基金会的形象。
3. 新闻发言人的产生方式可以是基金会内部选拔,也可以是外部招聘。选拔过程应公开、公平、公正。
三、新闻发言人职责
1. 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基金会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采访等活动。
2. 负责起草、审核和发布基金会的重要新闻稿、公告等文件。
3.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疑问,传递基金会的工作动态和成果。
4. 负责与新闻媒体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基金会的宣传工作提供支持。
5. 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媒体对基金会的报道,为基金会的工作提供参考。
四、新闻发言人工作原则
1. 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众传递基金会的真实、准确、全面的信息。
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关注民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3. 坚持负责任的态度,对待媒体提问认真负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4. 坚持创新,不断提高新闻传播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吸引力。
五、新闻发言人工作要求
1. 定期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媒体素养。
2. 做好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新闻活动的顺利进行。
3. 关注社会热点,敏锐捕捉新闻线索,积极策划和组织新闻活动。
4. 做好危机公关,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基金会的形象和声誉。
六、制度修订和完善
本制度由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自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做好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资金的筹募、管理、使用,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兴学,保护捐资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资金的安全,促进基金会稳步、健康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设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配备合格人员负责会计和出纳工作,实行会计、出纳分工负责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条 经办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遵纪守法的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水平。
第三条 会计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权限是:
(一)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做好会计核算和复核、稽核工作。
(三)负责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四)负责保管本会个人名章。
(五)负责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资料。
(六)加强会计监督,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四条 出纳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权限是:
(一)遵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出纳制度和内控制度。
(二)做好现金库存管理、银行账户核对和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工作。
(三)负责保管银行存款预留印鉴卡片、定期存款凭据等。
(四)负责办理银行存款、取款、结算和财务报销,按规定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五)负责银行结算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六)拒绝办理违反财务规定的各种结算、报销。
第五条 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使用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理事长为本会货币资金使用业务授权审批人。秘书长可受理事长委托行使相应审批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
第六条 年度业务活动及经费收支按以下权限审批;10万元(含10万)以上,报理事会批准通过;10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
第七条 货币资金存储银行、购买国债、基金、委托贷款,购买信托产品,由基金会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报秘书长审核,报理事会批准通过。秘书长要随时检查资金投资运作的安全情况,定期向理事长报告。
第八条 会计和出纳为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报告。
第九条 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一般程序为:
(一)支付申请。有关部门或个人办理用款时,应提前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说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有相关合同、协议、文件或证明材料的要一并附上。
(二)支付审批。基金会办公室报秘书长审批。秘书长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拒绝批准。
(三)支付复核。会计负责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条 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对于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二条 本会使用现金的范围是:
(一)开展公益活动必须的现金支出,包括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资助金、慰问金等。
(二)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和参加会议、培训等按规定应交纳的费用。
(三)个人劳动报酬,包括聘用人员工资、补贴及其他劳务费用。
(四)向个人购买少量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五)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六)确实应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三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能直接支付本会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现金。预支款项必须执行本会的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四条 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开具足额发票(收据),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五条 货币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首先秘书处提出方案、意见,根据资金量及风险性大小,分三档签署。1、无风险的理财项目100万元以下,由秘书长签署。2、理财产品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有风险性的投资,提交理事会议讨论通过,秘书长签署。
货币资金在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储存、购买国债、基金和信托产品,须由两人同时到银行营业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第十七条 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格执行银行结算凭证填制、传递及保管的规定,并加强各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出纳应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报理事长,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出纳应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报领导处理。
第二十一条 切实加强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
(一)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二)对填写错误的银行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银行有关规定缴销。
(三)发票(收据)由会计负责,按相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四)发票(收据)填写错误,应将发票(收据)下式几联同时作废保存,以备审查。
第二十二条 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个人名章由会计保管。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上级部门把社会组织纳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体系,保证资金使用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要求,本基金会指定秘书长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总负责人,财务部为专门负责机构,监管本基金会运行中可能被利用为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所有业务环节,确保不存在管理空白和漏洞。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负责基金会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外部沟通和内部协调工作,秘书处配合财务部做好内部控制工作,确保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有效进行。
第二十五条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工作主要职责:
1.组织、规划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
2.落实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具体工作。
3.对每笔捐赠来源进行调查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向监管机关和司法部门报告。
4.定期汇总和分析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信息、动态,提出意见。
5.配合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可疑资金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本会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由监事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和财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 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 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八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定期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三十条 重大事项包括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上级有关部门来人检查指导工作、资助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接收境内外大笔捐赠、重大投资、重大建设及重大慈善项目等。
第三十一条 上述重大事项发生时,负责人要第一时间向理事长报告,可当面报告、电话报告或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凡重大事项出现迟报、瞒报、漏报、谎报或者设置障碍阻止知情人上报的,一经查实,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经理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基金会监事会的工作,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和合法使用,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金会监事依法对基金会的财产管理、财务状况、项目实施、内部管理等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条基金会监事应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基金会理事会和基金会其他组织、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基金会由两名监事组成。
第五条监事职责:
(一)监督基金会理事会的工作,确保基金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二)审查基金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查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基金会财产管理、财务状况、项目实施、内部管理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基金会重大事项提出审查意见;
(六)对基金会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对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八)其他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监督职责。
第六条监事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监事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会议决议需经出席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八条监事会议议题由监事提出,经监事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监事会议纪要应当及时记录、整理,并报基金会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监事应当定期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理事会监督。
第十一条监事对基金会财产管理、财务状况、项目实施、内部管理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基金会财务账目、凭证、报表等财务资料;
(二)对基金会财产进行审计;
(三)对基金会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四)要求基金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基金会工作人员进行询问;
(六)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二条基金会应当为监事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场所、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第十三条监事成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诽谤、诬告等侵害的,基金会应当予以保护。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活动,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公众对基金会工作的监督,推动基金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相关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信息公开将遵循“依法、准确、真实、及时”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及民政部门相关要求的规定,保证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及时地查阅和获取公开信息。
第四条 基金会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信息公开,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公开;
(一)机构基本信息,包括基金会基本情况、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基金会联系方式;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五)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
(六)基金会已完成的捐赠信息、重大项目进展等相关新闻。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
(三)属于个人隐私;
(四)知识产权;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七)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本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基金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七条 每年3月31日前向山东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民政厅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山东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第八条 基金会应公布所开展的公益活动项目种类、概况、负责人情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评估结果。
第九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条 建立完善官方网站,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一条 在潍坊学院相关宣传平台、山东省民政厅指定的媒体以及其他主流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上公布本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综合其他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移动传媒、网络媒体、博客微博、电子邮件、手机、固定电话、展板、出版物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三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协同建立捐赠人对捐款到款情况查询的有效反馈渠道。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工作岗位不同,信息披露和保密的责任不同;责任的不同,获得信息的权限也不同。
(一)项目管理部负责对基金会公开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承办信息披露工作;定期监测各部门负责管理并已经披露的信息,
必要时向各部门及基金会秘书长提出信息披露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二)各岗位的在岗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
(三)部门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披露建议,并经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披露。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联络员应具备条件
1.必须是本基金会的管理人员,并熟悉了解本基金会情况;
2.有政治敏锐性,无不良诚信记录;
3.性格稳定,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4.有熟练操作网络(移动网络)的能力;
5.责任心强,能以“马上就办”的精神妥善处理信息。
二、联络员工作职责
1.熟悉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等的使用,以使它在基金会工作中发挥最大效力。
2.及时把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的部署和要求等传达到本单位负责人,积极向本单位负责人提出制定相应的工作建议和意见。
3.及时反馈本单位工作信息。
4.负责报送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年检材料,开展重要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报备,社会组织变更等相关材料。
5.负责做好本基金会社会组织治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建档等工作。
6.参与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组织的联络员例会。
7.通过微信群等,搞好小组内以及跨组的联络合作。
8.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的及时交接并上报,以保证联络员工作持续稳定。
三、联络员工作方法
1.根据工作进程,及时向各联络员下发各阶段工作重点和要求。
2.建立联络员例会制度,以线下沙龙、线上群聊等形式,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主要任务为跟踪落实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工作部署、通报、交流等相关工作;研究和改进联络员工作等重大事项。
3.对联络员履行职责情况,以及交办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登记,并在年底反馈。对其中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长期不履行职责、不能胜任工作的联络员,可建议所在单位更换人选。
四、联络员工作纪律
1.联络员要遵守政治纪律和法律法规,不发布工作以外的信息,发布信息首先须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2.联络员不得把相关人员信息泄露给不相关的人,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3.转载有关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涉密信息不得发布,要明确信息来源,对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确的信息不予发布。
五、附则
本制度由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执行。
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广泛联络社会各界和潍坊学院校友,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联系工作,建立信息平台,为潍坊学院开拓办学资源、组织社会捐赠提供信息沟通、政策建议和决策咨询。
二、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三、策划、联络捐赠项目,代表潍坊学院和基金会办理接受社会捐赠的手续,并组织项目实施。
四、制定接受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五、对潍坊学院及潍坊学院各学院(部门)利用社会捐赠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代表潍坊学院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有关情况。
六、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履行,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七、管理、监督基金会各项捐赠资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审批工作。
八、负责基金会基金的运作管理和财务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九、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十、负责提出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
十一、负责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捐赠档案,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发放。
十二、负责基金会与潍坊学院及潍坊学院校内有关部门之间,各位理事之间的联络和信息通报工作。
十三、负责基金会理事会议的会务工作。形成书面决议,会议记录及材料存档等工作。
第一条为规范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志愿者的服务工作,加强志愿者管理,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志愿者团队是由志愿从事义务社会服务事业的济南大学在校大学生和社会爱心人士组成。
第三条基金会依照国家法律、法令,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开展各项志愿活动。
第四条任何有志于成为本基金会志愿者的潍坊学院在校学生及其他社会爱心人士都可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本基金会负责公开招募志愿者,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第六条志愿者在项目结束后可自愿退出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须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七条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培训、管理志愿者,策划服务项目,落实服务内容等。
第八条志愿者的权利
(一)参加基金会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二)接受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四)获得所参与的志愿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五)优先获得基金会提供的志愿服务;
(六)对志愿者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申请或者取消志愿者身份;
(八)法律、法规以及《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基金会的有关志愿者的规定;
(二)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服从工作安排;
(三)自觉维护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和秘密;
(四)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报酬;
(五)自觉维护志愿者的形象,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营利性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以及《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志愿者服务
第十条志愿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和特长参与基金会组织
开展各项志愿活动。
第十一条本会志愿者参加服务活动,须佩戴志愿者统一标识。
第十二条各志愿者服务队在确定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对象之后,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基金会备案。
第十三条志愿者在志愿活动中要遵守以下规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自身行动切实实践志愿服务精神和知善、行善、至善的人文精神;
(二)从事志愿活动时,应当服从基金会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和项目,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自身能力;
(三)从事志愿活动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四)维护公益事业,严于律己,团结协作,维护志愿者整体形象。
第十五条每年12月开展基金会优秀志愿者评选活动,根据基金会志愿者志愿服务活动档案,选出本年度优秀志愿者。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对在开展活动中提供良好服务、表现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励措施: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单位,或在本基金会自办刊物、网站进行宣传、推介;
(二)为志愿者开具志愿服务证明;
(三)志愿者若申请本基金会项目资助,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经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基金会档案管理,增强基金会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归档范围
基金会的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劳动工资、人事档案、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通知、决定、规章制度、报告、讲话、发言稿、活动照片、委托书、协议、合同、发放证明及其他需要存档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 基金会的档案管理由基金会秘书处档案管理员负责。
第四条 档案管理员的职责:保证基金会及各部门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第五条 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1.基金会的归档资料实行“年度归档”制度,每年四月份为基金会档案资料集中归档期。
2.在档案资料归档期,由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
3.凡应该及时归档的资料,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及时归档。
4.档案管理员根据基金会文件资料的特点实施分类归档整理。
第六条资料的分类与归档
档案管理员根据基金会档案资料的形成特征,制定案卷类目,合理分类存放,便于利用和归档。
第七条档案的借阅
1.借阅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2.档案借阅者必须做到:
①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
②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第八条档案的销毁
1.基金会任何个人或部门非经允许不得销毁基金会档案资料。
2.当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档案管理员填写《基金会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交秘书长审核,并经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本制度由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经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法人证书使用管理的合法性、安全性、严肃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基金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不得将证书带离办公室。特殊情况下确需携带的,须经秘书长批准。
第三条各项目执行单位如需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含电子扫描件),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使用申请,由使用人签字登记。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复印(或扫描),秘书处须在复印件(扫描件)上明确标记其用途。
第四条秘书处因公使用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须经秘书长批准并登记备案。
第五条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使用申请,并明确借用期限,由申请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经秘书长批准后方能外借。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工作日。证书保管人员要完整记录外借过程,并将申请材料备案。
第六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复印或擅自使用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证书。因违反规定使用证书对基金会造成损害的,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在有效使用期内的证书,管理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团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年检。
第八条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住所、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更换新证。
第九条本制度由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经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印章的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程序,维护印章的严肃性,明确印章使用权限,保证印章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理事长签章等。
第三条 基金会秘书处是基金会印章的管理部门,负责保管、使用基金会印章。财务印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印章。
第四条 秘书长对基金会印章负有监管责任,监印人要确保印章存放安全。印章若遗失必须立即向基金会理事长及公安局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
第五条 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重要材料使用印章必须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事由、印数、用印部门、批办人、经办人。监印人在用印时要审阅、了解用印内容,核实、清点用印数量。监印人员盖章时要规范,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楚、美观。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骑年压月”。
第六条 监印人员要坚持原则,对不符合规定的用印,监印人有权拒绝当事人并向秘书长汇报。监印人不得擅自用印,违者
将严肃处理。
第七条 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必须借出使用时,用印部门必须出具申请,由印章监管人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监印。
第八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1.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3.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4.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5.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用的证明专用章。
第九条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1.印章由基金会指派专人负责到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2.印章的启用或废止均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作废印章,必须交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第十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1.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2.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特别重大事务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制度由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经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聘用人员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依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聘用的工作人员,除应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外,依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基金会工作人员聘用、管理、薪酬体系制定与业绩考核。
第四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合同期限一般为2-3年,首次聘用试用期为6个月。
第五条 聘用工作人员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
第六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经过初审、面试合格后填写用工登记表,审查通过后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
第七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八条 员工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实际工作要求完成相应职责。
第十条 基金会实行员工考核制度。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调整及续订聘任合同的依据。
1.试用期考核在试用期满前一个月由部门组织。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正式聘用,继续履行聘任合同;不胜任岗位工作的,解除聘任合同。
2.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由基金会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
(1)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胜任岗位工作、不胜任岗位工作。年度考核优秀及胜任岗位工作的可继续聘任,不胜任岗位工作的,解除或终止聘任合同。
(2)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胜任岗位工作、不胜任岗位工作。聘期考核优秀及胜任岗位工作的可继续聘任,不胜任岗位工作的,终止聘任合同不再续聘。
第十一条 员工的薪酬体系及各项福利补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参照潍坊学院在编人员薪酬体系,由基金会办公室制定细则并执行。
第十二条 拟聘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薪酬标准,试
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薪酬标准。
第十三条 员工按照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潍坊学院有关假期之规定享受假期。
第十四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潍坊学院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十五条 制度由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经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 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专项基金,是在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为推动某项公益活动开展,由本基金会或者自愿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设立的专门用于开展该活动(或项目)的基金。
第三条 本基金会所设立的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的动本基金(即资助活动从本金中直接支出);负责组织实施专项基金项目和活动的管理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
第四条 专项基金统一设立在本基金会名下,使用本基金会捐赠帐户,由捐赠人与本基金会共同运作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由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有限定性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的专项基金。起设金额为十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下同)。
第六条 专项基金捐赠款分批到帐的,首批捐赠款不得低于五万元,余款到帐时间由捐赠人与本基金会以合同形式确认。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及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本基金会提交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报告;
(二)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立项申请表;
(三)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章程或实施办法;
(四)发起人的身份证明;
(五)发起人的情况介绍。
第九条 本基金会收到上述材料后,按以下程序予以审批:
(一)专项基金的起设金额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秘书处审议后报理事长决定,并报理事会备案;
(二)专项基金的起设金额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理事会会议决定。
第十条 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应与本基金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名称和设立时限;
(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三)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数;
(四)专项基金管理成本的控制要求;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帐后,本基金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颁发捐赠证书;
(二)资金使用和监督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三)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设立后,可使用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某基金的名称,不刻制专门印章。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均设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管理委员会由委员若干名组成,由本基金会与发起人协商指派人员出任,设管委会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该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和年限,制定实施办法;
(二)制定该专项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定资助对象;
(四)负责该专项基金的资金筹集;
(五)拟订该专项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报本基金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六)拟订该专项基金的年度财务结算,报本基金会审定;
(七)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活动计划进展情况以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秘书处、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
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本基金会名义发文件,须经本基金会同意,由理事长签发;专项基金工作人员经本基金会秘书处同意,可以印制名片,名片样式由秘书处审定。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会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该专项基金当年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十。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可以由捐赠人另行捐赠。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度财务审计时,对专项基金进行单项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区分下列不同情形,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三)成立后一年内,公共基金没有募集到资金、独立基金的捐赠资金没有按规定时间到帐的,自行终止;
(四)未按规定上报财务决算和工作总结的,本基金会可以决定终止;
(五)违反协议内容,在社会上给本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坏本基金会名誉的,本基金会可以强制终止。
第二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对专项基金终止事项发生争议时,由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裁定。
第二十二条 拟终止的专项基金由本基金会与管理委员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报告应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该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应停止使用专项基金专用名片,不得以该专项基金的名义继续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理委员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本基金会批准后处理;剩余财产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本基金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应维护本基金会的公益形象。未经本基金会书面许可,不得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本基金会的名称及标识。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不得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经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维护捐赠者、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会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文件精神,参照潍坊学院相关财务制度,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是为学校教育事业募集、管理和运作社会捐赠财产并提供公益服务的平台。基金会捐赠收入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基金会按照章程开展各项公益活动、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设独立、合法的银行账户,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会财务工作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学校计划财务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理事会负责审议基金会的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和财务工作报告,决定财务工作的重大事项。理事长主管基金会的财
务工作,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财务工作。
第六条基金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严格贯彻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制度,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第七条基金会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代理会计核算工作,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九条捐赠资金由基金会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条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按照捐赠协议计算分配,协议上没有约定的,参照当年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基金会接受的实物捐赠,由基金会、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根据票据或委托第三方共同认定其捐赠价值,并登记入账。实物捐赠应由基金会按照捐赠协议向学校有关部门与受赠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应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附加对捐赠者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等不符合公益性质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于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等,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五条 基金会支出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基金会秘书处每年编制支出预算,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将接受的捐款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和事业。基金会每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注册资金最低标准。
第十七条 基金会的捐赠项目,依照捐赠协议,按以下程序支出:
1.用款单位根据捐赠项目进度提交用款申请,注明用款金额、用途、使用范围等,单位领导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报送基金会秘书处;
2.基金会秘书处按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捐赠协议审核通过后,报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单笔支出5000元以下的费用,由秘书长审批,单笔支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由秘书长、理事长审批,5万元(含)以上需经理事会研究批准。接受的限定用途捐赠形成的支出,单笔10万元以下由理事长、秘书长审批,单笔10万元(含)以上需经理事会研究批准。
3.基金会秘书处将审批后的用款申请送至计划财务处,经确认无误后予以支付款项。
4.理财、对外捐赠和对外投资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
第十八条管理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经费等。管理费用单笔金额5万元以下由基金会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单笔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由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筹资费用包括筹集非定向捐赠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如包括举办筹款活动、印刷材料、签约仪式等发生的费用,银行服务所发生的财务费用:如对公账户维护费、转账收费等,其审批程序参照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变卖或分配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受益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加强基金会资金管理,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对于银行定期存款和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运作,根据基金会年度资金运作计划,本着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由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对外捐赠和对外投资,由基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资金运作形成的增值部分,如果捐赠协议有约
定的,严格按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没有约定的,足额纳入基金会帐户统一管理。除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外,可列支风险金、筹资费用、管理费用等。
第二十五条建立投资责任体系和追责问责机制,明确投资止损原则,通过有效过程管理控制或降低资金运作风险。
第二十六条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报告制度,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和现金流量情况。
第二十七条基金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审计,并自觉接受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八条基金会按照要求接受年度检查,年检合格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及基金会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条捐赠方有权向基金会提出查询其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要求,基金会应及时据实答复。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有权对转入学校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并定期向捐赠方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基金会监事有权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列席理事会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经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国家《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本基金会设立专门财务科室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资金管理、财务报销和财务运行分析等工作。
一、进行日常财务收支核算,及时编制、报送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配合外部审计,准确地提供各种财务信息。
二、分析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提出调整有关资金支出计划的建议。
三、建立会计档案,做好各类财会档案的保管工作。
四、按资助计划控制资助资金支出。
五、加强对财务宏观调控,提出合理调度资金建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益。
六、严格按照《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及相关财务规定运作资金,根据理事会决议,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七、根据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业务需要做好财务报销工作。
一、主管基金会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工作要有研究、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严格执行会计法,遵守财经纪律。
二、监督审查本基金会的收入支出,为基金会发展开辟财源,精打细算。
三、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不断提高资金利用率。
四、规范设置财务帐目,监督审查会计凭证,是否做到票据清楚、附件齐全、手续完备、数字正确,根据实际情况督促整改。
五、分析财务收支及资金计划完成情况,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六、提供信息,参与决策。
七、对日常会计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向领导说明情况,并有权拒绝付款。在基金会合并、撤消、领导更换时,负责对资产、资金、债权、债务、移户、清册等并办理财产交接手续。
一、熟悉掌握《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法规。遵守各项收费标准、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根据基金会业务需要做好财务报销工作。填制、审核记帐凭证,做到手续完备、凭证合法、内容真实、数据准确。
二、健全账目、及时记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要求将会计资料及时归档。
四、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一丝不苟、热忱服务。
一、要认真审核各种报销支出凭证,对违反国家规定或有误差的,要拒绝办理付款手续。
二、要根据原始凭证,记好现金和银行帐。数字准确、日清月结。
三、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定额,不坐支,不挪用,不得用白条抵顶库存现金,保持现金实存与现金账面一致。
四、负责到银行办理各类银行开户、单据领取、存款、支付、信息变更等工作。
五、严格遵守、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做好出纳工作。
为了加强对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本基金会现金和银行存款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基本存款帐户、一般结算账户等。
二、基金会财务部门要做好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保护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安全、完整;建立健全资金支付与报销的授权审批流程。
三、现金管理:
1.各部门收到的现金收入须及时送交财务,坚持收、支两条线。严禁截留收入或坐支现金。
2.严禁将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严禁保留账外公款和私设“小金库”。
3.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如遇到特殊情况,超过规定限额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做好保卫值班工作。
4.基金会出纳要认真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现金进行盘点,编制现金盘点表。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并做出处理。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保证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相符。
5.基金会现金支付手续要齐全,报销单据正确合法。原则上殊情况(如现场发放奖助学金等),须经秘书长审批签字后,方可支付现金。
6.库存现金、现金支票及转账支票等由出纳保管。
四、银行存款管理:
1.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基金会设立本会专用的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基金会所有的捐赠款项均应存入基金会专用账户。基金会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本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2.本基金会开立的银行账户用于核算银行收付业务。如业务需要,确需增开一般账户或专用账户的,需财务人员提出申请,报理事会、潍坊学院计划财务处批准后方能开立。
3.不准出租、出借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得利用银行账户替其它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严禁利用银行账户或支票搞非法活动。
4.加强支票管理,不准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签发支票必须填写日期、收款人、用途和金额,如金额无法确定,必须限额,以防发生意外而给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严禁签发空白支票。
5.认真执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法》有关规定,超过1000元结算起点的所有对公业务,要通过银行转账结算,特殊情况使用大额现金需报秘书长批准。
6.收到的银行支票、汇票等银行票据,要及时送存银行,并进行账务处理。
7.月末由会计依据银行对帐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进行逐笔清查,并在下月底前处理完毕。
第一条为规范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业务活动)收支的管理,充分发挥捐赠项目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各项目由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管理,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各项目的资金募集、运作活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收入主要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投资收益;
第五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捐赠协议进行财产运作和管理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六条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一)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二)奖励优秀学生和优秀教师;
(三)资助教学科研项目;
(四)支持校园文化建设和教育基础设施建设;
(五)资助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他公益项目;
(六)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进行的资助项目;
(七)支持、投入与潍坊学院教育事业有关的其他公益项目。
第七条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开具正式捐赠票据。严格遵照捐赠者的合理意愿使用,接受捐资者的检查及监督。
第八条捐赠者名单及捐赠金额(捐赠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定期公布于潍坊学院基金会网站。
第九条基金会视情况以命名、铭记、颁发奖项等各种方式向捐赠单位或个人表示感谢。捐赠单位或个人享有荣誉权、名誉权、冠名权,并享有学校教育资源使用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一)基金会向捐赠单位或个人颁发捐赠证书;
(二)捐资金额(或实物价值)累计在500 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潍坊学院教育发展杰出贡献奖”,在校内设立相应纪念物;捐资金额(或实物价值)累计在100 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 20 万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潍坊学院教育发展贡献奖”,在校内设立相应纪念物;捐资金额(或实物价值)累计在10 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 1 万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潍坊学院捐赠纪念奖”;捐资金额(或实物价值)累计在1 万元及以上的单位、团体或 2000
元及以上的个人,颁发潍坊学院捐赠纪念证书;
(三)对非现金捐赠的单位、团体或个人,按入账价值对应进行鸣谢;
(四)基金会接受捐赠过程中,如果涉及学校建筑、设施、场所的冠名事项以及学校内部机构冠名事项,应当征得学校同意。对冠名捐赠项目,按照捐赠人和学校的约定,履行冠名手续;
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设立基金会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并根据需要设立外币账户。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会计。
第十三条财会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法规,维护国家及本基金会的利益,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核算和监督,全面把关,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提出合理建议。
第十四条 财会人员要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及财务分析,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及时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工作;全面负责会计核算工作,包括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等。
第十五条 使用基金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单笔支出5万元以
下由理事长、秘书长审核签批,5万元(含)以上需经理事会研究批准。接受的限定用途捐赠形成的支出,单笔10万元以下由理事长、秘书长审核签批,单笔10万元(含)以上需经理事会研究批准。
理财、对外捐赠和对外投资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年度公益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的具体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人民币的,年度公益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6%;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2%;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人民币的,年度公益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6%;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人民币的,年度公益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7%;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5%;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公益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20%。
第十七条 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
法接受、全面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主办单位潍坊学院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山东省教育厅的监督和指导。每年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二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秘书处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秘书处要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解除捐赠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与捐赠者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经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项目开支、人员薪酬福利、行政办公等日常支出,按照开支金额实行分责审批。单笔支出5000元以下的费用,由秘书长审批,单笔支出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由秘书长、理事长审批,5万元(含)以上需经理事会研究批准。接受的限定用途捐赠形成的支出,单笔10万元以下由理事长、秘书长审核签批,单笔10万元(含)以上需经理事会研究批准。
理财、对外捐赠和对外投资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
第二条 本基金会年度公益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的具体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人民币的,年度公益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6%;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2%;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人民币的,年度公益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6%;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人民币的,年度公益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7%;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5%;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公益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20%。
基金会工作人员及项目活动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潍坊学院差旅费标准实行。
第三条 每次项目支出活动,需向基金会提交详细的项目支出明细及说明,款项发放表、发票等票据。由基金会审核盖章并报秘书长签字后,将所有签字盖章材料交基金会财务人员办理付款等事项。财务人员有权对支出费用等资料进行审核、询问及控制。具体报销资料如下:
1、发放奖助学金需提供资料:
(1)奖助学金评选通知或办法、评选结果名单。注意:评选结果名单需同评选通知或办法相一致。
(2)奖助学金发放表。表内须注明序号、姓名、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卡号、金额、制表人、学院负责人、基金会负责人等内容,并由学生本人、制表人、各负责人签名。
(3)送交银行发放表。表内仅须注明序号、姓名、卡号、金额4项内容。
以上资料均用A4纸打印并加盖“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章。
2、项目活动:
(1)项目评选通知或办法并注明支出项目名称
(2)费用说明
(3)费用支出所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
(4)原始凭证汇总表
注:1、2项资料均需A4纸打印并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四条 基金会负责人经手的开支,需经理事会其他领导签字,基金会负责人的支出不得由其他人做经手人,基金会负责人自行审批。
第五条 日常办公支出如差旅费报销、日常报销、借款等参见潍坊学院报销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实物资产管理,防止实物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上级相关政策,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物资产是资金的实物形态。实物资产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本基金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财产物资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物资的效益。
第三条 实物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
第四条 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10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大型
房产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五条 对未入账的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包含包装费、运保费、安装费及车辆购置附加费,不包含差旅费)。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实际发生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六)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第六条 对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增减固定资产原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记帐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七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控制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八条 捐赠物资是募集到的各类捐赠实物。捐赠物资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指向分类管理,并严格验收、进出库、保管等管理制度。捐赠物资严格按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一条 为规范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活动,防范基金会财产运用风险,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2018年第62号《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基金会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四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五条 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本组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
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中国境内有资质从事投资管理业务,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的机构。
第六条 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七条 基金会应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积极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会在从事重大投资活动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出科学决策。
第八条 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基金会投资的最终决策和监管权力。
第九条 基金会投资程序
(一)由基金会办公室和财务等相关部门进行市场研究及市场调查,分析项目预期收益、风险及防范措施,提出投资建议方案。
(二)秘书长根据投资建议方案报理事会审批。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依据批准的投资方案,由秘书长和分管财务的理事长共同签发对外投资或终止投资指令。
(四)基金会办公室和财务负责具体实施与监控,并定期向秘书长报告资金投资情況,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长报告。
第十条 投资风险防范
基金会的投资以安全稳健为基本原则,在合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投资回报。
(一)实施资金组合投资策略。基金会可以选择多家金融机构,分散投资风险:选择不同品种进行组合投资,分散投资于各类基金、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严格控制高风险投资比例,降低投资风险。
(二)科学监控投资运作。为控制投资风险,根据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损失接近止损点时,由秘书长报理事长或理事会商定调整对策,决定是否终止该项投资。
(三)建立投资合作单位评价机制。建立同类比较档案,定期对合作单位的信用状况和投资能力进行评估分析,调整投资合作对象。
(四)严格投资审批程序。基金会的每笔对外投资或中止投资均要严格接照理事会批准的实施方案和秘书长、分管财务的理事长共同签发的指令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基金会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基金会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基金会利益。
第十二条 基金会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基金会投资
的单位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基金会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单位的股东会、董事会。
第十三条 基金会当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依法依规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十五条 基金会在开展投资活动时,其负责人、理事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基金会投资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基金会理事、秘书长、投资经办等人员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相关人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基金会票据管理,根据国家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是基金会票据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票据的领购、登记、发放、缴销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票据种类主要有银行票据、财政票据、税务票据。
银行票据是指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的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本票、银行汇票、银行签发的支票等。
财政票据是指山东省财政厅核发给基金会的收款或缴款凭证。如:《山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等。
税务票据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核发给基金会的税务发票。如《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山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第四条 接受捐赠必须使用合法票据,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使用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 出纳向各开户银行购买的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须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帐本上,以便备查。
第六条 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借款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借款人须填写借款单,逐项认真填写。再由秘书长审批签字;
(二)财务人员核实借款单后,填制记账凭证,按照借款单金额填写并签发支票;
(三)领取支票者在支票头上签字。
报账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销者将有效发票、单据等粘贴,由秘书长审批签字,财务人员审核后,填制记账凭证。
(二)会计人员按照报销要求制单后由出纳人员填写后签发支票;
(三)报销人员在支票头上签字。
第七条 经办人员在借领支票后,务必在10内报账。每年12月20日前,已借领的支票必须全部报账,并停止签发借款新领支票。如发生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作废支票退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第八条 财务应将各种结算凭证及金融券物存放在保险柜内。保险柜应打乱密码,钥匙随身携带,人离门锁,防盗防失。
第九条 《山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于基金会接受捐赠(款、物)使用。各种捐赠收入所使用的票据由基金会财务人员从山东省财政厅购买、结报。财务人员设立票据购入、使用登记簿,财务主管需要对票据进行统一管理,连号登记。票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涂改销毁。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应开具《山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如捐赠单位不需要捐赠票据的,票据开出后,由财务人员保留备查。专用票据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税务票据主要适用于基金会取得社会服务收入等时使用。
第十一条 各类票据应整本使用或按照号码顺序使用,不得跳号、空号或单联开具票据,擅自毁损收费票据。
第十二条 严禁虚开票据。使用人必须在发生经济业务后填开票据,未发生经济业务禁止开具票据。
第十三条 不得擅自涂改、挖补或撕毁票据。开具票据时,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错填的票据各联次应加盖“作废”戳记,或书写“作废”字样,保留其各联(各联必须同时附在该票据上)备查。
第十四条 票据使用完毕或停止使用,应及时核销
第十五条 票据应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被盗、损毁,应查明原因,报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应妥善保管各类空白票据以及已收回的票据存根。票据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保管期满按规定报财政或税务部门检验核准后方可销毁。与票据的领用、缴销有关的凭证、账册应保留十五年。
第十七条 学校计财处、审计处负责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按照规定使用票据,对违规使用票据行为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票据管理员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经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真实完整反映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会计信息,规范财务报告的编制和管理,让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相关方了解基金会接受捐赠情况、慈善支出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反映基金会在某一特定日期和某一会计期间财务状况、现金流量的文件。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得审计。
第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月报和年报,基金会月报表应于次月15日内完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次年60日内完成,年报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财务报告编制
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
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现金流量表。中期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现金流量表应当是完整报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年财务报告的编制与分析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并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得审计,在审计报告中注明以上事项。
第四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并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报请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潍坊学院档案馆主管全校会计档案工作,对全校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本基金会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会计档案一般包括纸质会计档案和电子会计档案。
以下会计资料应纳入归档范围:
(一)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四条 基金会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五条 基金会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交
潍坊学院档案馆存档。
第六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由会计机构临时保管的,应当经档案馆同意,且最多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七条 单位会计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两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基金会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 基金会确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销毁:
(一)潍坊学院档案馆会同会计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基金会负责人、档案机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档案机构经办人、会计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潍坊学院档案馆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由单位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一条 基金会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二条 基金会同其他部门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受电子会计档案的完整、可读。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未经基金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携带、寄运或传输至境外。
附表1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 档案名称 | 保管期限 | 备注 |
一 | 会计凭证 |
|
|
1 | 原始凭证 | 30年 |
|
2 | 记账凭证 | 30年 |
|
二 | 会计账簿 |
|
|
3 | 总账 | 30年 |
|
4 | 明细账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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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日记账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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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固定资产卡片 |
|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
7 | 其他辅助性账簿 | 3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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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财务会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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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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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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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其他会计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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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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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银行对账单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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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纳税申报表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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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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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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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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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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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扎实、快速发展,有效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拓宽服务和工作领域,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会发展需要,由专项基金负责人向本会项目管理部提出设立申请,项目管理部对申请文本审核后报送秘书长,并提请理事会审议批复。
第三条 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照本会主管机关和登记机关相关规定和登记程序进行登记。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 按照相关规定,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为: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
第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应该严格遵循本会的《章程》,并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使用全称。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由本会理事会进行授权,需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本会报告年度工作情况,由本会理事会决定是否继续授权。
第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中,必须自觉维护本会的利益,积极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内不再设办事机构。全职工作人员由本会统一管理,兼职工作人员由原单位管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公章只作为日常工作联络用章,用于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义向外联络,不代表基金会对外用章。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执行本会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行政经费自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潍坊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经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