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管慈善组织定向捐赠活动指引

发布者:基金会发布时间:2026-01-07浏览次数:10

为规范省管慈善组织开展定向捐赠活动,保护捐赠人、慈善组织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明确定向捐赠内涵

(一)本指引所称定向捐赠,是指捐赠人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将其合法所有的财产赠与慈善组织,并明确指定该财产用于特定受益人(不得为捐赠人、慈善组织自身及其利害关系人)、特定慈善用途或特定慈善领域的捐赠行为。

(二)开展定向捐赠活动必须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的慈善活动范畴及本组织章程载明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严禁利用定向捐赠进行利益输送。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近亲属、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个人等)作为受益人,慈善组织应对此进行审慎核查。

二、规范签订与履行捐赠协议

(一)慈善组织接受单笔大额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定向捐赠,或接受具有长期性、连续性的定向捐赠,必须与捐赠人订立书面捐赠协议。鼓励对所有定向捐赠行为订立书面协议,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二)捐赠协议内容一般应载明以下内容:

1.各方主体信息:捐赠人、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基本信息。

2.捐赠财产详情: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价值以及交付时间、地点与方式。

3.捐赠用途与执行:明确的受益对象(如签订时未确定,须载明遴选标准、程序与决策机制)、具体用途、项目实施计划、绩效目标等。

4.管理费用:慈善组织为执行本捐赠项目所产生的必要管理费用的列支标准、计算依据及上限。

5.信息反馈与公开:向捐赠人反馈财产使用进展的周期、内容、形式,以及向社会依法进行信息公开的范围与方式。

6.剩余财产处理:项目终止或完成后剩余捐赠财产的处理措施。

7.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捐赠人未履行交付义务、慈善组织或受益人未按约定使用财产等情形下的责任。

8.争议解决方式。

9.其他约定事项。

(三)协议约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慈善公益性原则。慈善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关于受益人及财产用途的约定。

三、严格履行审查与管理义务

(一)事前审查:在接受定向捐赠前,慈善组织应对捐赠来源的合法性、捐赠人意图、受益人资格或遴选标准的合规性与合理性、项目可行性等进行必要审查。对于受益人不符合慈善宗旨、不具备相应条件或可能引发社会争议的,应不予接受捐赠。

(二)内部决策:慈善组织应强化内部管理,健全完善包含定向捐赠接受、审批、管理、监督、信息公开在内的工作机制。接受重大定向捐赠(标准由组织章程或内部制度规定)应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如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财产管理:对定向捐赠财产必须设立专项明细账目,实行单独核算,确保收支清晰、票据完整、全程可溯。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捐赠协议、银行凭证、拨付记录、执行报告、结项审计等资料,保存期限应符合相关规定。

(四)拨付与监督: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地将捐赠财产拨付给指定受益人或用于指定用途。建立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机制,确保受益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捐赠财产,可要求受益人定期报告,或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五)信息公开:严格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在“慈善中国”信息平台、本组织官方网站等便于公众查询的渠道,依法、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定向捐赠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捐赠协议摘要、捐赠财产接收与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报告、结项报告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同时,应按照协议约定,定期、主动、清晰地向捐赠人反馈财产管理使用情况。

(五)用途变更:定向捐赠财产必须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未经捐赠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受益人、用途或项目核心内容。如确需变更的,必须与捐赠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同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说明变更理由及方案。

四、妥善处理剩余捐赠财产

定向捐赠项目终止或完成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以下顺序处理:

(一)优先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

(二)协议未约定的,应及时与捐赠人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三)无法与捐赠人取得联系或协商不成的,应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五、主动接受各方监督

(一)慈善组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要求,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如实报告定向捐赠的情况。

(二)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积极回应捐赠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的查询、质询与监督,建立有效的沟通反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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